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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大误区解读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2-12-22

 张明日

误区之一:没有经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即强行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建设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即被发包人强行使用,即视为发包人已放弃对工程验收的权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误区之二: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答: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分包,即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或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因此,工程分包与肢解发包或肢解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法性,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至于肢解发包和肢解分包的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肢解发包的主体是发包人,而肢解分包的主体是承包人。

误区之三: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1 对应双方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2 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3 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4 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误区之四:对于工程承包范围是劳务加辅材的合同,是否可认定为劳务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务分包合同,即包工又包辅材的劳务分包合同。一般而言,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者区别的关键。工程材料,以是否属于工程主要材料来作区分,可分为主材和辅材。辅材一般指工程中的辅助用料,如绑扎钢筋需要的铁丝、垫块之类。辅材一般在工程材料费中占10%左右,因此,辅材不是工程用料的主要部分。包工包料实际上应该是指包工包主要材料,包工包辅料并不改变劳务分包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包工包辅料的合同,仍然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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