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4-01-21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造成肢残的受害人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年限问题,即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操作不尽相同,主要是在理由不同的基础上,有的认为是赔偿20年,有的认为是赔偿受害人的剩余寿命年限,所以笔者就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
立法不明确,地方规定、标准各异,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应予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上均无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2010年7月1日方始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本法亦未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留待司法解释解决。
二、从现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
现行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不具有可操作性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该司法解释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这么重大的赔偿事项由配置机构来确定,将司法确认权交由商业性的制作公司来行使,失之草率。正是由于这种草率的处理,导致各家配置机构在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上的各自为政,价格不断攀高,年限越来越短,赔偿义务人叫苦不迭。对此项鉴定法院是否参照态度迥异,当事人亦多方质疑重复鉴定,人为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亦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问责。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赔偿20年还是赔偿剩余寿命年限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相同案情不同判决结果较普遍,甚至同一地区也不相同;2、无论赔偿20年还是赔偿剩余寿命年限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也不尽相同,有的是错误地理解法律规定,有的是结合所谓的审判实践,有的是从方便受害人的角度来考虑;3、在按剩余寿命年限确定赔偿期限的情况下,到底要不要配置机构明确注明赔偿期限;4、特别是在肢残的情况下,配置机构明确注明的赔偿期限只能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或国人的人均寿命(因为其无法预测别人生命的长短),这种缺乏科学性的任意性法律规定是否需要严格遵守。
四、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司法判决的建议:
在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觉得对于侵权而产生的赔偿,法律总的规定是应赔尽赔,即有损失就要有赔偿,在公平、公正这一根本原则的要求下,从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以剩余寿命年限确定赔偿期限较为合理、合法,特别是在受害人为未成年的情况下以剩余寿命年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显得更为必要。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