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
当前所在页面: 网站首页 > 法治宣传
简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2-10-18
宫玉春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等法律而制定,2011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解决了《原条例》存在的诸多弊端,在相当程度上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规划建设也突飞猛进,各地因拆迁行为引发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关于“钉子户” 和******拆迁所造成的冲突甚至流血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上访上告的人员日渐增多,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尤其是一起起******拆迁行为所造成的流血冲突令国人震惊。2009年11月,上海市居民潘荣不满拆迁补偿数额,手持燃烧瓶和上海市闵行区拆迁人员对峙;2010年3月,江苏东海68岁男子陶会西和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为了阻止镇政府的强制拆迁,悲愤的点燃了身上的汽油,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这一切都在质疑着《原条例》,同时包括******法学家姜明安教授在内的多名法学界人士联名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原条例》的建议。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在2010年两次公布了《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终确定了《新条例》具体条款。

《新条例》的新变化
一、明确事项
1、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主体
    《原条例》规定,拆迁设置行政许可,政府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旦达不成协议,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不承担责任。
    《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而废除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就只能做征收的主体。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这样一来,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了,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
2、明确了征收房屋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界定
    《原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个别人合谋进行商业开发拆迁,公然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屡屡发生。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的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而且都是明确的列举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排除了以“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为借口而实施征收行为。
3、明确了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办法
    《原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际上是由政府指定评估机构。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明确了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5、明确了征收房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应该看到,《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了被征收人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6、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
    《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明确了非法强制拆迁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就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要符合城乡规划。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任意征收房屋的权力,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也为国家统一进行城乡规划作了铺垫。
9、明确了房屋征收应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的要求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务院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看成了一种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作,因此重视被拆迁人和公众的意愿。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见的,可见我国立法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重视社会和公众权利。

二 取消事项
1 、取消了敏感词语“拆迁”
    提到拆迁,人们便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拆迁人的强势,被拆迁人的无奈,有关部门的冷漠。“拆迁”这个字眼在社会生活中广受诟病,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政府形象,故《新条例》摒弃了“拆迁”的用语。
    首先在条例名称上,由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变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次,取消了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概念,代之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的称呼。
    这些新用语,不仅较人性、宽厚,也相对科学、公正,是国家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在制定法律、法规上的体现。
2、取消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代之以房屋征收决定
    《原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新条例》规定,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3、取消了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
    《原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一设置改变了过去老条例设置拆迁行政裁决的规定,因为拆迁行政裁决一旦下达就具有执行效力,且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而新条例规定政府是做出的征收决定的主体,政府自己不能再作任何的行政裁决,只能由上级政府监督或者法院裁判。
4、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原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政府的征收决定提交法院来判决,此举为强制征收设置了一道屏障,政府不再极其便利地任意采取强拆,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也不会使强拆泛滥,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恶性强拆事件将会得到缓和。
5、取消商业利益参与房屋征收
    《新条例》第五条规定,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由于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那么就不能允许商业利益参与其中,不能使个别人为了商业利益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从中渔利。而且《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申请书也应当附上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就******程度上公开透明,剪除了商业利益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