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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2-10-18
徐绍利

案情:
    被害人王某在被告人杨某房屋左侧安装水泥管,杨某予以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被告人杨某用脚踢被害人王某腹部,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属重伤甲级,八级伤残。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杨某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被告人杨某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王某安装水泥管,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虽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认为自己没有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只属于一般的撕打,不会给对方造成伤害,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杨某应认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打击被害人会损害其身体的情况下,在主观上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终造成被害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它们客观上都有致人相应伤害的后果,但二者在主观方面完全不同。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打击被害人会造成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在主观上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终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即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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