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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诠释四则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3-02-18
吕常占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能听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理事长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自称或被称“法人”,如“我是某某厂的法人”、“张总某某公司的法人”,甚至新闻媒体也有类似说法。这显然是对法人的错误理解。“法人”并非自然人,是经有关机关审批和审核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这种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通常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虽同时也是自然人,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区别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一 产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者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担任,其人数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而法定代表人则需由上级任命或者由其组织章程规定且依法登记产生,是******的。比如企业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 
    二 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且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三 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职权,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而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四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而超出委托权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则由本人承担;在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五点。 
    一 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二 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可能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三 价值取向不同。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四 期间计算不同。除斥期间则固定不变;诉讼时效可变,如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五 适用的主动性不同。对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按字面的理解,“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在法律上就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订金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定金协议则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 订金协议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而定金协议则不同,交付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得收回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 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而定金的数额则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四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可见订金和定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应予高度注意和严格区分。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所不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借条”和“欠条”的证据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即便要抗辩或抵赖,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持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就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和欠条形成的原因进行举证,若持有人无法举证就有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因为借条明确地认定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不能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明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的是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借条如果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二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就应从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但***长可以计算二十年。欠条如因借贷关系而产生,那么诉讼时效自然应与借条一致。但是,如果是基于双方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存在形成的欠条,其诉讼时效一般应从出具欠条之次日(注明还款期限的自还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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