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辩护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4-01-21
------于志超律师办案手记
金秋九月的一天上午,阳光灿烂,天高云淡;瓦房店市看守所4号会见室里,灯光暗淡,凉风习习。犯罪嫌疑人Q坐在围网里,现年36岁的他脸色焦黄,额头上横纹褶清晰可见。
“起诉书看到了吗?你有无异议?你认罪吗?”我向Q连续三问,其实只想弄清一件事,Q是否认罪。
“我看了。关于共同犯罪,其实是W雇我整理数据,我整好后发还给W,W付给我报酬。”Q回答。
我望着Q的脸,脑中浮现出手机里的一些垃圾短信,更不用说更多的公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各种信息被盗取复制了。“请你准确地告诉我,你认罪吗?”我再问Q,Q立即回答:“我认罪。”
其实关于犯罪,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还有司法解释进一步清洗判定。教科书上把犯罪归纳为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就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深受其害的人们不计其数,其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
Q的案子是这样的:2011年7月8日以来,同案犯W在瓦房店市光明小区所租住的家中,通过互联网伙同被告人Q,利用“扫信”软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并进行贩卖获利。经查明:自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W、Q非法获取计算机身份认证信息1977253组,被告人W获利32294.53元人民币;被告人Q获利21269.66元人民币。
在我让Q把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讲一遍后,我问Q:“你还有什么辩解?”Q滔滔不绝讲了一遍,经过整理如下:
“起诉书认定我获利21169.66元人民币,我只实际使用了两千多元,其余都被办案机关封存。”
“涉案的信息中,有110万组号码是我花了六百元钱从网名叫'缘葱哥'”手中买来的。”
“干这些事儿我没认为会犯罪,只是限于游戏范畴。”
“我整理后都发还给W,我后来没卖过。”
“我有病,2012年手术,是膀胱癌。”
我通过整理会见笔录,从Q的表述中,发现以下几点问题值得关注:
1、Q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看,只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500组及以上,即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上述司法解释突破了此限数。但我们可以知道:获取后是否买卖、是否获利及多少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因此,Q的相关辩解不成立。
2、关于共同犯罪
Q想主张被W雇佣,以此否定成立共同犯罪,进而达到Q自己无罪额辩解。但是,我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调取了该案卷宗,复制了与W的供述及相关证据材料,从中可以看到:Q与W到案后,对其通谋、分工一直供认不讳,可以说:成立共同犯罪。那么,Q是否有可能构成从犯呢?W在公安机关讯问中回答:他可以从获取到出售数据独立安排,但是获取后整理这些数据的工作量很大,因此才与Q联系,让其利用“扫信”软件批量整理,并付给Q报酬。我认为:Q在该项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
3、Q有酌定情节的癌症
由以上情节,律师形成了整体辩护观点和思路。
本案于2012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我向W发问:“你是否独立完成从获取到出售?”W回答:“与Q合作前有过。”
随后,我又向Q发问:“你刚才在法庭调查中,说你曾通过购买部分数据,整理后发给W,此事是否属实?”Q回答:“属实。”听到这个回答,我感到:会对Q成立从犯有直接影响。我马上又向Q第二次发问:“你患有何病?”“患有癌症,2010年手术。”“到案前做何种******?”“化疗”。
当场,我向法庭呈交了Q的病例,并说明这只是作为一个情况向法庭提供,同时请合作人审阅。法庭审判长发问:“你递交Q的病例,目的是什么?”“请法庭合议庭在为Q量刑时酌情考虑予以从轻。”我回答。
在法庭所有程序结束后,我于9月20日收到了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W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Q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