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案例分析-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宫玉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5-06-23
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宫玉春
案情
2009年6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工地寻找工作,因王某是木工,负责木工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当时不在,王某就在该工地等待负责人。在等待工程中,王某发现一段木方非常适合作锤把子,在未经过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锯加工锤把子。王某在使用电锯过程中被电锯锯伤,右手拇指和小指被锯掉。受伤后王某到医院******,******终结后,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缺乏法律意识,单纯认为王某是干私活受伤的,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无关,接到开庭通知后,就没有参加劳动仲裁审理。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接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的起诉。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王某随后申请认定了工伤,并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请求某建筑公司分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各个程序中均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是否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理由是:某建筑公司分公司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其起诉已经被两级人民法院以其做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起诉,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丧失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权利,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在终审裁定送达后,就应当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认定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不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理由是: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虽然其起诉已经被两级人民法院以其做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起诉,但是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确认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时,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换而言之,劳动仲裁裁决书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就不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不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两级人民法院均以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做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也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与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就没有权利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不具有启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