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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送人发生事故是否担责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2-12-22
  顾延超
  案情经过:
  某女酒醉,饭店老板联系了其朋友甲。甲到饭店后,饭店老板问,你能否将此女送回家,甲回答能。随后,甲送某女回家。途中,甲和某女各骑一电动车。行至某地,该女越过双黄线,与相向行驶的轻型卡车相撞,某女当场死亡。经认定,某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甲是否对某女的死亡承担责任?
  各方观点:
  ******种意见: 依据刑法理论,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也应自负。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这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虽然看起来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无契约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是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应承担相应责任。
   探讨分析: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应确定该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方面。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甲受邀前来送某女回家,其虽无法定义务,但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虽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但纯粹的施惠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约以外的责任存在的可能。甲答应送某女回家,虽不负运输契约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其让某女自己酒后骑车,即是以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放弃选择一种合理的、安全的方式送某女回家,可以侵权行为法为请求权基础,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  身上的损害。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有明显的损害事实。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甲受邀前来送某女回家,其有义务选择一种合理的、安全的行为方式送某女回家,却没有。而是放任醉酒的某女骑电动车,***终导致某女因交通肇事而死。表面上看起来,某女的死与甲无关,实际上甲受邀前来送某女回家,即赋予了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某女的死亡与甲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本案中,甲受邀前来送某女回家,其有义务选择一种合理的、安全的行为方式送某女回家,却没有,而是放任醉酒的某女骑电动车,其有过失。
  综上,通过分析我们可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送人义务的甲,因为过失而没有选择一种合理的、安全的行为方式送某女回家,存在过错,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读者,当你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选择恰当的方式,合理地保护他人免遭损害。既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呵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